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私募基金股东的审核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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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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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IPO是私募基金退出投资项目的重要方式。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三类股东,目前过会案例极少。而合伙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都不属于三类股东,过会案例较多。本文主要就证监会对拟IPO公司非契约型的私募基金股东的审核态度进行分析,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相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具体来说,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拟IPO公司的私募基金股东必须完成备案。
二、反馈意见分析
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的审核特点为:
1.可能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就拟IPO公司股东中的私募基金是否已备案提供专项核查意见;
2.要求披露最终出资人(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及普通合伙人情况;
3.关注私募基金股东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的关联关系;
4.关注私募基金股东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供应商、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和资金往来;
5.关注私募基金股东入资或受让股权时的背景和原因、确定交易价格的因素、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情况、锁定期承诺情况;
6.关于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备案的问题几乎是反馈意见必然出现的问题。
以下为相关反馈意见: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中部分私募基金股东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请说明所有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直至自然人),受让股权资金来源,是否需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说明上述机构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和资金往来。
三、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中,对私募基金股东情况的说明思路如下:
1.披露私募基金股东的工商信息、入资情况及与拟IPO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极少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披露;
2.对私募基金出资人的披露穿透至上市公司、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进行列示,但不做详细披露。
3.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问题,如认定为私募基金则需进行备案,且其管理人应当进行登记。
4.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非以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为目的、也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未持有任何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都可以作为该股东不属于私募基金的理由。
(一)公司PE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PE股东为浙江华睿睿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银创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睿银创投持有公司130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99646688T的《营业执照》,睿银创投成立于2007年3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金隆花园金梅轩14层1417室;法定代表人为宗佩民;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营业期限为2007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
根据睿银创投的工商资料,睿银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
睿银创投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杭州荔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荔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海投资”)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为西湖区西溪路33号103室;法定代表人为程春艳;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营业期限为 2013年8月30日至长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荔海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程春艳 | 80.00 | 80.00 |
2 | 贺金娣 | 20.00 | 2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荔海投资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程春艳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730313XXXX,住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佛山街XXXX。
贺金娣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219491102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景云村XXXX。
2、程祺赟先生
程祺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219800201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星远里XXXX。
3、浙江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投资”)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住所为西湖区文欣大厦212-A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明星;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劵、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营业期限为2005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林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
华林投资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刘明星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719650630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186号XXXX。
黄玉华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719650105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186号XXXX。
4、浙江华睿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华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控股”)成立于2002年8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住所为杭州市文二路207号文欣大厦1602室;法定代表人为宗佩民;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投资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营业期限为2002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6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睿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
华睿控股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宗佩民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40105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春晓苑13幢XXXX。
张旭伟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70211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丹桂公寓XXXX。
康伟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6252519760702XXXX,住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XXXX。
寿志萍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319691212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浙报公寓XXXX。
曹含澍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911214XXXX,住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院XXXX。
陈蕴涵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72719841225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9号XXXX。
5、杭州嘉银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嘉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银投资”)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为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717室;法定代表人为孔小仙;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营业期限为200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银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
嘉银投资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孔小仙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70219681206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湾XXXX。
翁健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70219880716XXXX,住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XXXX。
6、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投控”)成立于2005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34,443.5555万元;住所为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39号1幢223室;法定代表人为汪迎忠;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对外投资及管理(除证券、期货),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批发、零售:通讯器材、终端设备。营业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至2035年6月29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广投控的出资结构如下:
……
文广投控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杭州市广播电视科学技术研究所为国有企业,是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事业单位。
7、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注册资本为38,610万元;住所为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为吕小奎;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液化气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成品油批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汽油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经营;石油及制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燃料油的批发。营业期限为 1993年7月26日至长期。
海越股份于2004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387。截至2017年3月31日,海越股份前10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 | 86,127,638 | 22.31 |
2 | 浙江省经协集团有限公司 | 13,592,286 | 3.52 |
3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026,200 | 2.08 |
4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6,315,592 | 1.64 |
5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6号单一资金信托 | 4,066,000 | 1.05 |
6 | 马肖倩 | 3,350,000 | 0.87 |
7 | 陈煜槟 | 3,300,061 | 0.85 |
8 | 潘捷 | 3,290,378 | 0.85 |
9 | 葛红金 | 3,000,000 | 0.78 |
10 | 马惺旖 | 2,590,000 | 0.67 |
合计 | 130,643,155 | 34.62 |
(二)关于公司PE股东(包括最终出资人、普通合伙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包括亲属、商业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代持股份和信托持股情形
根据睿银创投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睿银创投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睿银创投及其股东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亲属、商业合作等方面),不存在代持股份和信托持股的情形。
(三)关于属于私募基金的公司PE股东备案情况
经核查,睿银创投为私募投资基金。根据睿银创投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睿银创投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5年1月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睿银创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为P1032271,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十二、 《反馈意见》“四、其他问题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一) 发行人股东及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及股权结构如下:
名称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6735991422 |
住所 | 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 |
法定代表人 | 程涌 |
注册资本 | 10,803.9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803.9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项目的筹建;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开展经营活动) | |
营业期限 | 2008年5月21日至2038年5月20日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北电投资 | 8,000.0 | 74.05 |
2 | 程涌 | 1,000.0 | 9.26 |
3 | 贺波 | 1,000.0 | 9.26 |
4 | 新泛海投资 | 289.5 | 2.68 |
5 | 联康投资 | 256.4 | 2.37 |
6 | 贺文辉 | 142.5 | 1.32 |
7 | 徐文静 | 115.5 | 1.07 |
合计 | 10,803.9 | 100.00 |
上述股东中北电投资、新泛海投资及联康投资为非自然人股东。
1. 北电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电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3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6.00万元 |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涌 |
股东构成 | 贺波持股60%、程涌持股40%。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
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供应链管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电投资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证件号码 | 住所 |
1 | 程涌 | 400.00 | 40.00 | 430981197404083017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金山道201号山水华府A5栋232房 |
2 | 贺波 | 600.00 | 60.00 | 432302197110191825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和南路坂田四季花城翠竹苑8栋J座复式302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2. 新泛海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泛海投资持有发行人2.68%的股份,新泛海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23日 |
出资额 | 1,968.6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968.60万元 |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14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贺文辉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泛海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
3. 联康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康投资持有发行人2.37%的股份,联康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24日 |
出资额 | 1,743.52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743.52万元 |
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14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文静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康投资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
(二) 核查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鉴于上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1. 除北电投资、新泛海投资、联康投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非自然人股东。
2. 发行人股东北电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北电投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北电投资股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贺波和程涌,其设立的目的是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并非以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为目的,也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持有任何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也并未参与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3. 发行人股东新泛海投资为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平台,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泛海投资的合伙人均在公司任职。根据发行人及新泛海投资的说明,新泛海投资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新泛海投资的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合伙人权利,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新泛海投资设立的目的是作为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平台,并非以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为目的,也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持有任何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也并未参与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4. 发行人股东联康投资为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平台,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康投资合伙人均在发行人或惠州奥士康任职。根据发行人及联康投资的说明,联康投资在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联康投资的全体合伙人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合伙人权利,未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定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联康投资设立的目的是作为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平台,并非以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为目的,也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持有任何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也并未参与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不存在《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私募基金,不适用《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前海方舟、西藏瑞兰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现有8家机构股东中,株洲宏瑞、株洲宏明、天津宏湘及天津宏津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经营其他业务;嘉兴珺嘉系由赵洁、张新锐、潘艳、张潮、张晴、蔡应曦、陈赟等7名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投资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也未有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江汉资本由胡学元和张志刚以自有资金设立,未有其他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前述6家机构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前海方舟已于2016年1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0546;西藏瑞兰德为股权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月18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E6203。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领慧投资是否需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领慧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核查,领慧投资已于2015年3月16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SD5063),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其管理人树桥资本已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8958)。
本所律师注意到,领慧投资管理人树桥资本的“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显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姚正平无基金从业资格的异常信息。就该经营异常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因此,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再受理树桥资本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鉴于领慧投资已于2015年3月16日办理完毕备案登记,前述异常情况不会对领慧投资的主体资格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领慧投资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树桥资本存在经营异常信息的情况不会对领慧投资主体资格造成实质不利影响。